银投关于2023年度企业信息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
各银建机构法人:
为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第68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各银建机构法人应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和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京银建机构法人
(一)凡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应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bj.gsxt.gov.cn)报送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根据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多报合一”年报。
(三)根据京市监发〔2022〕50号《关于做好“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与人社、税务、医保有关事项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工作。
二、外埠银建机构法人应遵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完成2023年度企业信息年度报告的报送和公示工作。
三、各银建机构法人应及时、准确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银投
2024年1月2日
(联系人:于 海 联系电话:13370189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