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建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9-01-17来源:银投财委

各职能委、出资公司: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现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一)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100%扣除,也可以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六)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
        (一)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二)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纳税人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三)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四)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年度中间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五)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六)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七)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八)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十)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三、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与留存备查资料
        (一)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二)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三)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四)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五)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六)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七)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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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