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建关于北京市税务局使用新版发票的通知
各职能委、银建各机构法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中第六条的要求,北京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监制章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北京市自2019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发票,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使用期至2018年12月31日,过期停止使用。
二、 新版监制章式样:
三、银建在京注册企业依其发票使用情况,需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申领新版发票,并自行将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作废和缴销。
四、北京市税务局新改版发票的范围: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折票和卷票)外的其他各类发票。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及其他定额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等。
五、自2019年1月1日起,银建各机构在收到北京市税务局印制的各类发票时,须仔细审核发票票面监制章是否为新版发票,收到旧版发票为2019年开具的,是作废发票,银建所属财务部门不予列支。
六、银建外埠各机构应密切关注各自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政策变化,并及时上报银建财委纳税稽核部。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41号)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地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附件3:北京市改版发票新旧票样
银建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