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建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4-23来源:银建财委
各职能委、银建各机构法人: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现根据文件精神将涉及我司有关调整增值税税率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银建各机构法人作为销售方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征收率为5%和3%的,不做调整。
二、对于取得的2018年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均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四、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17%、11%的发票,在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重新开具发票,即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
特此通知。
银建
2018年4月23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