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建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4-23来源:银建财委

各职能委、银建各机构法人: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现根据文件精神将涉及我司有关调整增值税税率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51日起,银建各机构法人作为销售方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征收率为5%3%的,不做调整。
        二、对于取得的20185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均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20185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四、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对于201851日前已开具17%11%的发票,在5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重新开具发票,即20185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
       
特此通知。


银建


2018年4月23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